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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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门窗幕墙检测:0771-317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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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基桩检测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桂建质安监〔2018〕46号

2018/7/31 8:29:47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转载) 浏览:2136次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我区建设工程基桩检测管理,规范检测行为,鼓励新技术应用,提高检测质量,确保工程地基结构质量安全,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和《基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测试技术规程》(DBJ/T 45-031-2016)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区建设工程基桩检测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基桩检测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必须与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合同,明确检测范围和检测要求;检测机构必须加强对基桩检测的现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制度,加强对检测行为的监督,对检测过程中发生的调整、变更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二、对工程桩施工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时,应在基桩施工完成后采取见证的形式随机确定,不得事前确定受检桩。受检桩的选择,应符合《技术规范》第3.2.6条规定。基桩竖向承载力验收检测宜优先采用堆荷法或锚桩法进行。


三、对一些受场地及客观条件限制的基桩承载力检测,经本工程设计单位同意后,可采用基桩自平衡法静载试验检测基桩承载力,不宜采用自平衡法深层平板载荷试验。受检桩的选取应经设计单位确认,检测数量应符合《技术规范》第3.3.4条规定。


四、基桩自平衡法静载试验应参照《关于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建市政地基基础工程静载试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质安监〔2015〕 69号)要求,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将检测数据和现场照片实时上传至检测机构的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及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平台。


五、组成荷载箱的千斤顶应有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有效检定/校准证书,检测机构在试验前应将检定/校准证书与检测方案一同上传至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平台,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与其他相关资料存放现场备查。


六、因基桩自平衡法静载试验存在问题导致基桩承载力检测验收数量不满足要求时,该工程应在《技术规范》规定的桩身完整性检测方法和数量的基础上,额外增加基桩钻芯法检测对桩身混凝土强度、持力层及沉渣进行核验,增加的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10根。


七、其他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站检测监督科。联系人:钟广泉,联系电话:0771-5846195。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8年7月30日                   

桂公网安备 45010702000842号